这次开庭过后,汪总对我就放心多了。我的答辩状之类的法律文书他就不怎么看也不怎么改了,让我直接传给总部法务处,申请盖章。
这就比在李全懂下面干活愉快多了!我也淡忘了面试时的不快,感觉和他的关系慢慢的好了起来,直到下面这个案子。
这次是一个工伤事故。公司接手的这个楼盘是一个烂尾楼,所以还需要一些维修清理之类的工作。结果在这个过程中,一个工人刷漆时从脚手架上摔下来,尾椎骨破裂,瘫了。那时候,算起来得赔几十万。
这个案子的关键,就是谁是用人单位。换句话说,这个工人是在给谁打工,就该谁来赔。因为这个工人没签劳动合同,所以就比较复杂。他只知道是一个叫杨建会的人喊他来到只帆大厦干活。按照法律规定,杨建会哪怕不是只帆公司的员工,只要公司是把业务包给他做(事实上也确实如此),公司就逃避不了责任。但我们有一点比较有利:我们和重庆一家建筑公司签了工程合同,约定把大厦的维修清理工作交给他们公司做,这样我们就可以勉强说:受伤的工人其实是为这个建筑公司在工作,他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应归属于这个建筑公司。
但对方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,让我们简直没有任何招架之力。这是只帆公司给杨建会的一个函件,大致内容如下:
杨建会施工队:
你队在只帆大厦三楼墙壁粉刷项目施工中,未文明施工,现场垃圾堆放杂乱,系由我司雇人清理。按于我司约定,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,且予以罚款1000元。另局部地方有掉色脱漆现象,请及时整改,否则我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。
落款是只帆公司并加盖有公章。
这个函件就非常蹊跷。
第一、之前只帆公司从未发出过类似的函件。需要结算工程款,都是走内部流程,不会对外出函的。
第二、函件没有多少实质内容,表面上看是为只帆公司的利益,但却突出点明了三点:1、杨建会工程施工队的主体地位,说明只帆公司是认可杨建会施工队的,所以伤者就通过杨建会和只帆公司串了起来;2、指明了工程的施工地点和工作内容(只帆大厦三楼墙壁粉刷项目),这些同伤者受伤的地点和原因高度吻合;3、公司已经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杨建会施工队(有权拒付剩余款项),合同都已经开始履行了。
第三、查公司内部申请盖章的文件手续,申请时间是在工伤发生之后一周左右的样子,但丝毫未提及该工伤事故,申请人现在已经辞职。
汪总多明白的人,听完我的分析,拍着桌子大骂:“吃里扒外的东西!”
过了几天,汪总把我叫到他办公室,语气很温和:“小叶,这个官司你尽量争取打赢。但情况如此,打不赢也不怪你。”
我瞪大了眼睛。
他接着说:“但是,你要赶快整理一份报告出来,特别是针对给杨建会的这份函件,来龙去脉,一定要反映清楚!这帮子人,太猖狂了!你明白吧?”
我只好谨慎的表示还不太明白。
他看了我一眼,耐心的给我解释。申请盖章的人辞职了,但是谁审批的呢……
原来他想把这个“屎盆子”扣到另外一个周总头上去,我的报告就是他的“黑材料”了。
这我就难办了,公司是应该加强管理,避免类似事情发生。辞职的那家伙,十有八九是个“坏人”。他负责工地现场的,出了这么大的事不可能不知道,而函件明显有高人指点,不然不可能这凑巧,量身定做的一般。但周总这种级别,可能就真不知道了,最多是“失察”。但这一路报上去批下来,谁又察觉到有问题的呢?而且他平时和和气气的,与我无冤无仇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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